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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环保局 编辑:王圣珏
 

   一、主要领导及分工

   长:吕 钢,主持环境保护局全面工作。办公室电话:0478-6652001

  副局长:霍瑞明,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监察大队全面工作及综治、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分管监察大队,兼任监察大队大队长。办公室电话:0478-6652003

  副局长:扈建义,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常务、党建、统战、财务、规划财务及项目申报、十个一工程、污染控制、限期治理、项目验收、水源地保护、放射源与辐射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污染防治股。办公室电话:0478-6652006

  副局长:吴增勇,协助局长工作,负责总量、监督管理、项目审批、环境监测、科研监测、在线监测、工会、妇女、青年工作,分管监督管理股、总量股、监测站。办公室电话:0478-6652004

  纪检书记:李广英,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廉政建设、行风、政风评议及优化环境、宣传教育及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保护及镇环保站工作,分管生态宣教股。办公室电话:0478-6652002

  二、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拟定全旗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依法对全旗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旗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负责协调和监督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实施;审定旗级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旗政府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负责全旗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和旗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防治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总量及区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部门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组织开展环境调查;组织建设和管理全旗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城市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编报全旗环境质量报告书。

  (九)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和应用环保科技成果;监督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标志认证的实施。

  (十)负责环境信访、信息、统计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旗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管理环保补助资金和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十一)负责全旗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二)负责贯彻有关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实施全旗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环保产业的培育、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

  (十三)承担与履行职能相应的责任。

  (十四)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旗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发布以及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以及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群众团体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代理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旗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旗环境保护普法依法行政工作。

   联系电话  办公室:0478—6623868

  (二)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审批辖区限额内开发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统一监督管理全旗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危险物经营许可登记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实施管理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并且承担全旗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旗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推广,组织拟定全旗环境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和分析预测环境质量状况;承担全旗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参与温室气体控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推动循环经济工作。

  (三)污染控制股

  贯彻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地方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制度;负责全旗环境统计工作;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清洁生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并且负责全旗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定有关污染防止规划;承担全旗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四)自然生态宣教股

  负责全旗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旗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组织拟定我旗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开展全旗生态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四、二级单位

   一、环境监察大队

   (一)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察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提出处罚意见;法定的权限内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政府或旗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旗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纠纷以及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和人民来信来访来电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负责现场稽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排污费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督、监察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全旗环境监察业务工作,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对治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内设机构

  旗环境监察大队设置四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队领导处理本队日常事务工作和协调督促落实队领导的工作安排;负责队内的会议组织、文电收发、档案管理和保密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监察人员履职履责、执法执纪情况;负责环境监察统计和排污费管理、统计工作;负责环境来信来访接待和环保热线的查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环境监察应急和执法援助工作。

  2、一中队(企业监察中队)

   负责大中型企业、 医院的污染申报登记、排污费征收以及监督管理和污染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大中型企业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镇建筑申报登记和建筑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大中型企业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大中型企业排污口规范的整治和“三同时”监察工作。

   3、二中队(农村监察中队)

  负责全旗医院、砖厂、脱水菜厂、番茄加工企业、畜禽养殖场、面粉厂以及乡镇浴池等农村中小企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村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生态监察及污染源调查工作。

  4、三中队(城区监察中队)

   负责宾馆、饭店、浴池、桑拿、洗修车、理发、足浴、干洗店、歌舞厅等行业的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宾馆、饭店、浴池、桑拿、洗修车、歌舞厅等行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重点烟尘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申报登记和建筑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三产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区噪声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测站

  杭锦后旗环境保护监测站为事业单位,隶属旗环境保护局,是旗环境保护局的二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围绕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据《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环境监测任务;制定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和中长期环境监测规划,不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监测水平;对本辖区的环境进行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工作;根据计量认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监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向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定期发布杭锦后旗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编写环境监测年签,定期向旗环保局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杭锦后旗环境质量和污染动态信息;完成旗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环境监测站设4个内设机构:

  1、综合技术室

  负责全站业务管理,编制全站业务目标计划和目标分解,督促检查各室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参与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持证上岗考核。

  2、现场监测室

  承担各级下达的科研课题;接受站内质控管理及业务考核;负责污染纠纷事故调查和技术仲裁监测;负责污染源样品的布点、采集。

  3、化验室

  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承担各级下达的科研课题;接受站内质控管理及业务考核;承担样品的监测分析工作。

  4、办公室

  负责全站的日常工作管理,草拟全站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负责各类会议的组织、记录与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全站的档案工作,包括技术档案、仪器档案和各类文件,做好登记存档和借阅工作;负责全站固定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保管及发放;安排收支预算及报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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